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琛、李国政与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桥南隆腾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湖南世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商务粮食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琛,李国政,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桥南隆腾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湖南世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商务粮食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768号原告:何琛,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国政,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光照,男,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桃花源路桥南隆腾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金冬明。被告:常德桥南隆腾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永福路(领秀公馆旁)。法定代表人:金琳斌。被告:湖南世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永福路与桃花源路交汇处桥南隆腾物流园信息大楼一层A座,二层A座,三层AB座。法定代表人:王波。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商务粮食局,办公地点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桃花源路桥南隆腾物流园信息大厦6楼、7楼。法定代表人:龚万喜。原告何琛、李国政与被告常德桥南隆腾置业有限公司、常德桥南隆腾综合物流园有限公司、湖南世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鼎城区商务粮食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何琛、李国政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琛、李国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琛、李国政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何琛、李国政负担。审 判 员  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莉附法律文书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