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全、黄霞等与张文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全,黄霞,张文亮,薛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91号原告:何全,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黄霞,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剑,安徽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亮,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薛静,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何全、黄霞与被告张文亮、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何全、黄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全、黄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全、黄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何全、黄霞负担。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