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何全、黄霞等与张文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全,黄霞,张文亮,薛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91号原告:何全,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黄霞,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剑,安徽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亮,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薛静,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何全、黄霞与被告张文亮、薛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何全、黄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全、黄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全、黄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原告何全、黄霞负担。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