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诉张忠惠、杜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张忠惠,杜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负责人邓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忠惠。被执行人杜能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诉张忠惠、杜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字第280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忠惠、杜能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忠惠、杜能平的银行存款2376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