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与彭铮、李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886号起诉人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地址:合泰布市A区**号。经营者:田新芝,女,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株洲县。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法庭调解、代理法律文书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起诉彭铮、李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6月12日前原、被告一直有布匹买卖业务往来,经双方对帐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40000元,尚欠9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在审查立案材料过程中,于2017年4月21日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其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或株洲县人民法院、邵阳市清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但原告不同意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株洲市芦淞区。因此,不属于本院受理的管辖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株洲市荷塘区富坤布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