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少军��王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军,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91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少军,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功县。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执行人王涛,男,1992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衡阳市雁峰区,暂住西安市莲湖区。现羁押于西安市��城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刘少军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执行人王涛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院(2016)陕0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少军缴纳了人民币3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508.71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少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涛分别于2017年2月17日和4月1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共计三万元,至此,(2016)陕0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对王涛的罚金刑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对王涛、刘少军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思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