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3001张昌年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年,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001号原告:张昌年,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李强,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原告张昌年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昌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昌年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