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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肖建军与韩翔、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军,韩翔,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737号原告:肖建军,男,回族,1969年6月5日生。被告:韩翔,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生。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少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龙,该公司职工。原告肖建军诉被告韩翔、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肖建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亚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