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庆栓、孟庆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庆栓,孟庆党,孟宪勋,王德芝,孟庆宇,王大林,王进栓,孟庆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庆栓,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党,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宪勋,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孟庆党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芝,女,194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孟庆党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庆宇,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大林,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进栓,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庆强,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以上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龚维礼,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孟庆栓因与被申请人孟庆党、孟庆勋、王德芝、孟庆宇、王大林、王金栓、孟庆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孟庆栓于2017年4月17日以和对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庆栓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庆栓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