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徐宁与顾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顾运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662号原告:徐宁,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运鹏,男,约38岁,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徐宁与被告顾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8日经人介绍原告购买被告房产一套,后被告违约未向原告交付房产,又拒不退还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不明确,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于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