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颜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颜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颜忠,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永乐镇新祥村韩家屯。2017年2月17日因伤害他人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颜忠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颜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颜忠酒后驾驶黑E6S0**号白色荣威轿车,从肇州县永乐镇新祥村韩家屯向大庆市采油八厂四矿行驶,行至四矿办公楼前,黄颜忠下车与梁洪伟发生冲突,并用刀追砍梁洪伟,后被人拉开,梁洪伟乘坐王吉来驾驶的汽车离开,黄颜忠驾驶汽车行至永乐镇新祥村韩家屯西时被肇州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黄颜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颜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颜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黄颜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颜忠酒后驾驶自己的黑E6S0**号白色荣威轿车,从肇州县永乐镇新祥村韩家屯向大庆市采油八厂四矿行驶,行至四矿办公楼前,黄颜忠下车与梁洪伟发生冲突,并用刀追砍梁洪伟,后被人拉开,梁洪伟乘坐王吉来驾驶的汽车离开,黄颜忠驾驶汽车行至永乐镇新祥村韩家屯西时被肇州县公安局永乐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黄颜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黄颜忠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颜忠驾驶车辆照片。发破案经过证实梁洪伟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过程。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颜忠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黄颜忠、梁洪伟于2017年2月16日提取血样。呼吸酒精检测单证实三次呼吸检测结果分别为200mg/100ml、193mg/100ml、169mg/100ml。驾驶证复印件证实黄颜忠有驾驶证,准驾车刑为C1。查询单证实黄颜忠有驾驶证,车辆黑E6S0**号白色荣威轿车系黄颜忠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砍伤梁洪伟于2017年2月17日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颜忠的身份信息。2、证人王吉来的证言。证实2月16日在黄颜忠家他接个电话就开车走了,我借车跟着他到八厂四矿,我去永乐街里堵梁大伟,等我又返回四矿门前时看见梁大伟在四矿院里站着,我开车把他送回家,梁大伟鞋里往出流血。3、证人黄艳丰的证言。证实是黄颜忠的弟弟,2月16日黄颜忠妻子给我打电话说黄颜忠和梁大伟到四矿干仗,我坐王吉来的车到四矿,我让王吉来去找梁大伟别让他来,不一会我看梁大伟车到了,黄颜忠和梁大伟撕把,我到梁大伟车前抱住黄颜忠让梁大伟跑,之后我和杨修龙把黄颜忠抱住了,梁大伟坐王吉来的车走了,菜刀被我抢下来扔四矿院里了。4、被害人梁洪伟的陈述。陈述2月16日下午,在八厂四矿办公楼大门东边,黄颜忠用菜刀将我左脚砍伤,后被人拉开。5、被告人黄颜忠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7年2月16日中午在家喝了一两多白酒,我自己开车去四矿找的梁洪伟。6、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关于黄颜忠血样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黄颜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2.7mg/100ml,梁洪伟血样中未检出乙醇。经质证,被告人黄颜忠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颜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颜忠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黄颜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颜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汤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仲祺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