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云艺音像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臻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艺音像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臻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458号原告:上海云艺音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牛守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宝珍,女。被告:上海臻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云艺音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艺公司)与被告上海臻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影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茵独任审判。原告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被告经营场所不明,本院于同年1月20日由审判员刘琳、代理审判员沈茵、人民陪审员陆文元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7年4月24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宝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15,86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间曾发生过业务往来,故原告留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但双方业务早已结清。2016年12月29日,原告本打算通过网银向案外人上海酷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影公司)划汇货款尾款415,860元,但因财务操作划款时疏忽,误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酷影公司未收到款项而向原告催款时,原告才发现汇错款项,但因无法联系被告公司,原告遂诉至本院。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银行业务回单1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账户转账415,860元的事实;2、接报回执单1份,证明原告发现错付款项后于2017年1月4日报警,但民警告知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事实;3、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业务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实际与酷影公司发生业务往来,2016年12月19日原告公司内部流程批复同意向酷影公司支付合同尾款415,860元的事实;4、银行业务回单1份,证明合同余款因操作错误汇入被告账户后,原告后于2017年2月17日通过关联公司账户再次向酷影公司支付了415,860元的事实。被告臻影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臻影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汇款给被告是基于操作错误,将本欲支付给酷影公司的货款错汇给了臻影公司,被告臻影公司占有该部分钱款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15,8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臻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云艺音像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415,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37.90元,财产保全费2,599.30元,合计10,137.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琳代理审判员 沈 茵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