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执793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田从明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田从明,韦世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793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21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荣,局长。被执行人田从明,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韦世碧,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田从明、韦世碧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余城法罚字【2015】第21030593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9日作出(2016)浙0110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对余城法罚字【2015】第210305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从明、韦世碧支付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田从明、韦世碧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田从明、韦世碧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韦世碧名下的浙A×××××号、浙A×××××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未查找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田从明、韦世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4月24日,已执行到被执行人田从明执行款838.98元。本案的其余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田从明、韦世碧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田从明、韦世碧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田从明、韦世碧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