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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刘麦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刘麦妮,刘六,王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11层。负责人:宋陆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海伟,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寅,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麦妮,女,194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六,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铎,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刘麦妮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军,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顺,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许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麦妮、刘六、王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超诉讼请求判决,且将被上诉人刘麦妮和刘六超过交强险外的损失认定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建英审 判 员  崔 君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慧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