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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亚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超,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亚超酒后驾驶豫J×××××小型轿车,沿濮阳县濮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濮阳县五星乡安寨村路口处,与正在左转弯同向行驶的刘彦宇的鲁H×××××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后又与沿濮渠公路由南向北刘新帮驾驶的豫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受伤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亚超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王亚超血液乙醇含量为204.3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王亚超供述,且有证人刘某1、刘某2、刘某3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驾驶复印件、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鉴定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超犯危险驾驶罪成立。王亚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亚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藏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