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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9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志勇、陈灿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勇,陈灿当,叶瑞雪,叶良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9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昭鸿,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陈灿当,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叶瑞雪,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叶良添,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与被执行人陈灿当、叶瑞雪、叶良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灿当、叶瑞雪、叶良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灿当、叶瑞雪、叶良添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323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陈志勇与被执行人陈灿当、叶瑞雪、叶良添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同时,被执行人叶良添已经缴纳本案受理费323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陈志勇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