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487号原告:高某1,男,被告:高某2,男,高某1与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和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冯芝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