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某1与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487号原告:高某1,男,被告:高某2,男,高某1与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和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冯芝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