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湖南天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新微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微(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微(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微(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第二项判决:限被执告新微(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合同约定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星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41%的股权过户至被执行人新微(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武审判员 田武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