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与杜春玲、樊富强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23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春玲、樊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樊富强、杜春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杜春玲、樊富强执行(2016)甘0502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给被执行人杜春玲、樊富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应询传票,限被执行人杜春玲、樊富强三日内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划扣被执行人樊富强银行账户存款400元、3月20日划扣银行账户存款2240元、3530元共计6170元。被执行人樊富强于3月27日向申请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给付剩余案件款34740.86元。本院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娘娘坝支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4元被执行人樊富强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3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