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长标与被执行人张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长标,张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241号申请执行人:金长标,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庆龙,男,1959年10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金长标与被执行人张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3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