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2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禚洪涛与王慧、郑尚尚追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洪涛,王慧,郑尚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6586号原告:禚洪涛。被告:王慧。被告:郑尚尚。本院在审理原告禚洪涛与被告王慧、郑尚尚追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禚洪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慧、郑尚尚的银行存款97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禚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慧、郑尚尚的银行存款97000元予以冻结。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