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双息、周茂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息,周茂盛,龙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陈双息,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周茂盛,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龙友莲,女,1971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龙友莲与周茂盛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双息与被执行人龙友莲、周茂盛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54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现因被执行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给付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王明红代理审判员 奉仰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