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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吕风合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风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69号罪犯吕风合,男,1966年5月10日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吕风合犯故意伤害(致死)、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本院于2015年6月为罪犯吕风合减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风合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风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风合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许力中审判员 迟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