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佳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391号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杰。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佳杰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吴县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