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赵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华,赵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446号原告:赵玉华,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宁,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荣,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赵玉华与被告赵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赵玉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晓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国海书 记 员 张 麒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