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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哲花、刘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花,刘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9号申请人张哲花,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建新大街。被执行人刘章,男,汉族,1941年1月20日出生,所在地高阳县于留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28民初126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阳支行账号为6013××××××6920内的存款31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