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哲花、刘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哲花,刘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9号申请人张哲花,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建新大街。被执行人刘章,男,汉族,1941年1月20日出生,所在地高阳县于留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28民初126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阳支行账号为6013××××××6920内的存款31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4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