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雷、段世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段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雷,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委托代理人:黄楠,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世琴,女,苗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王雷申请执行段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世琴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