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树青与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青,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青,个体,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连元。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树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1民终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内蒙古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已查封,但去向不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21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