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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安徽省裕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裕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03行初7号原告:安徽省裕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洲头乡金坝村吴灯组,组织机构代码39439149-6。法定代表人:王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宿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人民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赵春,县长。被告:宿松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人民中路104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星,局长。原告安徽省裕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裕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裕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裕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徽省裕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文代理审判员  何晶晶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美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