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祖艳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艳,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李祖艳,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刘元军,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祖艳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祖艳赔偿款10万元;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祖艳赔偿款10万元”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祖艳赔偿款余款。”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履行过程中,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锡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