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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米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涛,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米涛表示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方建议,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米涛在东胜区某小区9号楼楼道内,从被害人刘某放在一楼至二楼过道内的储物柜上的钱包里盗走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米涛于2017年3月27日15时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现金已全部退赔被害人,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侦破报告、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现场搜查视频及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供述及同步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米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款已部分追回且剩余赃款被告人亦退赔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又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米涛认罪态度较好,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审理本案,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米涛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单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与事实相符,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