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窦宝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胜,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20号申请人:阮胜,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宏益胡同*栋5单***室,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路幸福街。法定代表人:窦宝磊,职务:经理。被告:窦宝磊,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现住枣强县。申请人阮胜与被申请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阮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阮胜自愿以名下的中国银行存折(账户10×××95)4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枣强县银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窦宝磊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阮胜提供担保用的中国银行存折(账户10×××95)4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金荣二0一七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