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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迪安与杨林峰、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迪安,杨林峰,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王迪安,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林峰,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军,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迪安与被执行人杨林峰、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林峰、罗军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王迪安于2017年3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晋      强审判员 陈      永      红审判员 董海涛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星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