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冼开伟、卓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冼开伟,卓华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0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负责人:周立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开伟,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卓华兰,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告冼开伟、卓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梁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境挥书 记 员 杨贵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