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清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299号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植林,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清梅,女,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和陈清梅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