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武美丽与张海平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美丽,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武美丽,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董猛,律师被执行人张海平。武美丽与张海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内0221刑初1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海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美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海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美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海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美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