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于业文等与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业文,刘忠慧,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业文,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公交总公司驾驶员,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慧,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薛兴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萍,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上诉人于业文、刘忠慧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在二审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通过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于业文、刘忠慧邮寄了开庭传票,邮政机构“特快专递邮件退回单”载明,收件人地址不详、电话停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涉案开庭传票已于2017年3月9日、3月12日由邮政机构退回本院,故该开庭传票已于2017年3月9日、3月12日即送达了上诉人于业文、刘忠慧,上诉人于业文、刘忠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业文、刘忠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上诉人于业文、刘忠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冷卓审判员 诸葛艳审判员 王云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