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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宋继忠与哈尔滨市区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三通达货站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忠,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宋继忠,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政府院内。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物流园区B-37、B-39。经营者郑伟,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238号3栋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宋继忠与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继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三通达货站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