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美丽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美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8号罪犯吴美丽,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美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41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602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南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美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1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榕刑执字44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10月8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6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美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美丽在之前减刑时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6415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美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美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美丽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罪犯吴美丽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美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