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吕桂霞诉被告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293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2元,减半4701元由原告负担;另4701元由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