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南街12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山,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运宝,市民。本院在执行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运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运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运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开户账号60×××25、62×××54中的存款,冻结限额2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