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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魏念与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念,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魏念,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勇,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291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魏念与被执行人云阳县蜀九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75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阳县蜀��香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念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5执18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放审判员 罗发明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