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圣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952号原告: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朝阳路社区武陵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张运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愈祥,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圣贵,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黄圣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圣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三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白薇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