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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冯冲、周娣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冯冲,周娣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汤典勤。被执行人:冯冲,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周娣红,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二路十二号。法定代表人:冯冲。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冯冲、周娣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冯冲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借款本金860581.78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冯冲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有权依法以本案抵押物即被告周娣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区近堂坊住宅开发区房屋按抵押登记顺序在前述债权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被告冯冲、周娣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11208.75元。因债务人冯冲、周娣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冲、周娣红、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冲拉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周娣红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一处,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被本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279号案件查封,本院(2016)粤0606执8593号案件正在处理,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冯冲有车辆粤X×××××一辆,已查封未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理。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股份收益。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90084.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4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