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林德生、吴建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生,吴建立,覃继涵,隆冬,广西合浦双合石膏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林德生,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吴建立,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覃继涵,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隆冬,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广西合浦双合石膏矿,住广西合浦县星岛湖乡大岭头。法定代表人:隆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德生与被执行人吴建立、秦继涵、隆冬、广西双合石膏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从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证,查证到被执行人有存款,本院已执行款项209064.26元支付给林德生,另已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合浦双合石膏矿位于合浦县星岛湖上洋大岭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1999)字第475号,土地面积30865.72平方米】中价值130万元的部分,但因本案标的较小,不宜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