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缪某与邹瑜、方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邹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1127号原告:缪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博某。被告:邹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邹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缪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方某的起诉。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周立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慕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