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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德根、周炎雄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德根,周炎雄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155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德根,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珠海市斗门区。因赌博分别于1993年8月27日、1999年8月24日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和一千五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12月2日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周炎雄,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德根、周炎雄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粤04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德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德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德根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德根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邝 坚审判员 李晓琦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璐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