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与李长生、吕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李长生,吕三英,郁桂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临泽镇周巷新河南路56号。负责人:朱在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长生,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吕三英,女,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郁桂洪,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长生、吕三英、郁桂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长生、吕三英、郁桂洪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