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俊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056-4。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俊明,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俊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俊明支付借款本金435695.54元,利息、罚息251405.36元,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俊明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信息,被执行人李俊明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也无车辆信息。2、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李俊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李俊明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委托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俊明进行财产调查。4、本院于2017年2月8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俊明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李俊明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信息。5、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李俊明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李俊明在杭州市无房产信息。6、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7、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李俊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李俊明尚应支付借款本金435695.54元,利息、罚息251405.36元,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0686元,执行费9293元,合计709229.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俊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清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