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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巍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巍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巍晶,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第三人(案外人):吉林省蓝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吉林省蓝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1,411,216元(算至2017年2月28日)(房屋已评估作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第三人吉林省蓝星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公主岭市第二中学院内的房屋:办公楼543.71m2(公主岭市字第2015008330号)、消防通道220㎡(无产权)及无产权房屋826.41㎡,共计作价3,011,21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额贷款本息。二、本裁定生效后,上述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和使用。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及土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终结(2014)公民二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守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