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建红与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红,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张璐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437号原告:宋建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红,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旭,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民先,该公司经理。被告: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乐章,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秀健,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璐瑶,女。原告宋建红与被告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北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张璐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宋建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建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宋建红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